English

使用盗版软件该负什么责任

1999-12-0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微软状告亚都侵权一案引发了人们众多的思考。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该负什么样的责任?针对这一问题,兰州大学法律系吴梦寒、李天伦两位研究生进行了如下一场对话:

吴:购买盗版软件就同购买赃车一样,是帮助他人销赃的行为,从法律上看,某人的行为如果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就构成了间接侵权。购买者是难脱干系的。

李:但软件并不同于车,关于赃车的法律关系是无法用著作权法来调整的,作为盗版软件要同盗版书相比,都属于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但你听说过购买盗版书的读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吗?法律上也没有这一规定。

吴: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用户在使用软件的时候,往往伴随着复制行为。除了备份复制之外,常见的还有用户擅自复制多份,在多台计算机上运行。原则上每一套正版软件只能用在一台电脑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第(六)项也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李:复制就一定侵权吗?我认为这一点很值得商榷。《软件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里就涉及到复制的合理方面。如该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就不是侵权行为。

吴:不过,我敢肯定,仍然有许多持有复制软件的最终用户不是合法持有,毕竟他们不是合法购买的。

李:难道持有受赠和借进的软件复制品不属于合法持有?因为“赠和“借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请注意:在这里强调的是合法持有者,并非合法所有者。即使有些单位和个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持有者,但他们仍可以援引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相关规定,成为另一种意义下的“合理使用者。

吴:但这一切都是“未经授权的违法行为!

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就属于“未经授权的行为,但它既不“非法也不“侵权啊。

吴:经上所述,你是说所有的最终用户都不承担侵权责任吗?

李:本身也就没有侵权的前提,哪来的侵权责任?

吴:那你不等于是在说盗版合法吗?

李:不然。盗版与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是一块硬币的两面。法律规定盗版违法是针对盗版厂家和盗版软件销售商而言的,并不涉及最终用户的责任问题。可以说盗版是源,用户是流,打击盗版,正本清源,最终用户也就没有盗版软件可以使用了,这才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出发点。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